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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办案手记——合同诈骗罪

一、梗概



某著名出版机构。孙某,该机构工作多年的编辑。

孙某薪水有限,居京城大不易,安居乐业的确难度不小。

背靠大树好乘凉。基于多年的从业经验,孙某思考做点私活。


孙某私自P了个本单位的章,与某事业单位签署出版合同,收款,组稿,但最终本单位无法出版,事情暴露,事发。

公安及检察机关均认为,出版权限在出版社,你,一基层员工,无权决定任何事,瞒着单位,制作虚假印章,是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取人钱财,属于合同诈骗。


二、详细经过

某事业单位想通过孙某单位出版一本宣传性图书,基于之前的合作,与孙某联络。

事业单位是有自己规矩的,先做出个成熟的稿件,而后签约付款。简单地说,先干活,再正式合作。但,孙某单位也有自己的规矩,想出版图书,提个想法,签约付款,而后开展工作。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握手,有障碍。大概率,应该是不了了之。

孙某觉得这个障碍,不是事。自己可以做个私活,改善经济状况。孙某还觉得,该事业单位是优质客户,笼络之有利于以后自己创业。


私活如何做呢?孙某先后组织一帮人马,按照事业单位的要求,部分垫资作出了稿件,并多次修改,得到基本认可。于是事业单位同意签约付款,孙某于是起草了合同,P了个本单位的章,让事业单位也盖了章,并按约付款。

孙某拿到款项后,支付了前期拖欠的部分设计、制作稿件的款项。并继续与事业单位沟通完善稿件。

因为事业单位领导更换,思路不同。反复沟通,三易其稿,历经近两年,也没能定稿。

最后终于定稿了,孙某做了除了书号获取之外的所有的事。只等书号即可下印。

该事业单位,前期迟迟不能定稿,看起来不着急,后来定稿后,催促甚急。被催促期间,孙某因了解自己单位的工作流程需要时间较长,稳妥起见,找了另外一家出版社做备份,用该事业单位的名义与之签署合约并付款,书号没问题,只需要事业单位点头。当然,这个合约及附随文件上事业单位的公章,是孙某P上去的。

基于被催促,孙某请了一个人冒充本单位领导,与事业单位沟通节奏,并拿着稿件先后找了本单位多个高层,想自费出版此书,均被告知不符合出版方向,最后一个高层告诉孙某,单位政策数月前有调整,这种书有宣传性质,不能出版。孙某由于段位不够,不知道有这么个新政策,看来是出不了了。其实,如果不是定稿历时那么久,出版没有问题。


有人疑惑,如何自费出版?其实就是孙某告诉本单位,什么工作都做好了,缴纳一定费用,直接出版即可,这种事,常有。合同嘛,P客户章,本单位盖章即可。

孙某一看本单位出不成了,幸好自己有备份方案,与事业单位沟通,更换出版社,可以马上出版。然而,该单位就认准了孙某单位。孙某一看,这事办不了了,就告诉事业单位,书出不了,全款退回。

事业单位不干了,不出不行,就持合同直接找到孙某单位的高层,一沟通,孙某单位懵了,压根不知道有这个项目。

事业单位一看,觉得这是被骗了,要个说法,根据法务意见,表达了表见代理等观点。孙某单位就找孙某谈话,孙某也没隐瞒,一五一十全说了。

孙某单位认为,这个行为犯法,怎么办?孙某说那我去公安机关说清楚。

孙某就去了派出所,被民警留下了,罪名是合同诈骗罪,金额还特别巨大。


孙某被刑事拘留后,事业单位和孙某单位,很短的时间,就出版了该书,用的是孙某的稿件。


三、本律师介入

经家属委托后,本律师于孙某被刑拘后、逮捕前介入案件。

(一)会见

初次会见,告知,务必实事求是。律师必须知道最真实的情况,才能帮你。

孙某如实陈述如上。

本律师核问关键点(问答均系归纳整理):

1、出书这事究竟能不能干成?因为你是个人,无权出书,明知道不可能的事,忽悠别人,拿人钱财,那就是诈骗。

孙某答:绝对能干成,这种事多了,出版社拿钱出书,什么活也不用干。

2、操作思路?

孙某答:和对方签约,我P单位的章,和单位签约,我P对方的章,具体沟通和手续都是我办理。

3、为何失败?

孙答:没想到有个新政策,我这级别不知道。其实如果不是事业单位效率太低,也不会赶上新政策,早都出了。

4、你的目的?

孙答:干私活、挣点钱。

5、发现不能出版及不能更换出版社后,你怎么做的?

孙答:主动要求全额退款。我自己的损失,我自己担负。有聊天记录。

基于以上五点,本律师认为,孙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律师发现,孙某性格不够坚强,缺乏信心,另外语言表达能力较弱,推测,其书面笔录应该与其陈述有出入,这,是难点。遂树立其信心,告知其诉讼权利和维权须知事项,此一工作,贯穿了始终。


(二)取保候审

辩护人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取保候审,被驳回。

辩护人与检察机关沟通,要求不批捕,但还是以合同诈骗罪被批捕。


(三)退赔

应该退的钱,及时退还,既是态度,也是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举措,更可以彰显主观方面,为无罪辩护助力,减少变数。

经本律师联络沟通,全部款项,及时退还。


(四)阅卷

阅卷发现,孙某的书面口供,与其对辩护人的表述,果然不同,但从行为特点、逻辑、时间轴等角度,可以发现其问题,且,结合书证,可以判定其不属实。

结合会见和阅卷,辩护人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表达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观点。但检察机关不认可,并要求认罪认罚,律师拒绝后,检察机关要求辩护人到看守所,因为承办人要去做孙某认罪认罚的工作。律师也拒绝了,因为,实在是担心如下场景:“你的律师来了,就在外面…………”内外信息是不对称的,背靠背的方式,辩护人担心有意外。当然,任何时候,辩护人都认为,检察机关是有担当的。职责所系,必须如此。

最终,没有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印章犯罪将孙某起诉到法院。


(五)开庭

开庭中,控辩双方观点相左,争论较为激烈。

感谢法官,给了辩护人和当事人充分陈述的机会。

开庭,永远是律师的核心工作。

开庭准备,至关重要。为了开好这个庭,耗费了大量的心血。

如何在庭审环节重塑证据体系以及质证、综合评判证据体系,是刑事辩护的核心。

辩护人为证明孙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行了力所能及的举证。

一共开庭两次,因为,检察机关后来又补充了新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所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孙某的行为只构成伪造印章罪。

公诉机关坚持原有指控,并建议法庭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到八年。公诉机关的逻辑是,你是个人,无权出书,这事你干不了,却忽悠别人,取人钱财,是为非法占有,属合同诈骗行为。

从形式上看,检察机关的理解表面上没问题,但并不符合现实,实际上,自费出版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出版模式,应当尊重最基本的现实,不能仅从应然的角度考虑问题。更何况,孙某得知不能出版,当即表示退款,这已经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诉机关将其理解为悔罪表现,显然不妥。

三、判决: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以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此时,距离孙某释放,还有5个多月。

努力,没有白费,真的欣慰之至。

实事求是的说,法官判决书的写作水平,是一流的。法官的责任心,是少见的。法官的担当,是令人敬佩的。

此案,检察机关未抗诉,孙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四、启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底线必须有。

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合同是否具备履行可能、是否有实际履约行为、履约不能后如何处理、案发后有关情节等方面考察。

从一开始,就得以开庭的标准与当事人沟通,在庭审环节重塑证据体系以及质证、综合评判证据体系,是刑事辩护的核心。

辩护律师的举证,很重要。

做事情之前,方便的话,最好问问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是一件挺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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