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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周某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经村民选举,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2017 年期间,政府评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周某所在的村获得5个试点名额。评选试点后,周某应上级领导要求先行开展乡村的前期施工,并将上级指示情况转达给试点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遂与胡某、汤某、李某协议由其三人开展前期施工,后期项目由周某等人主持招标会后,由中标单位接手施工。其中,胡某的工程款为47000元、汤某的工程款为97000元、李某的工程款为18万余元。

胡某所开展的工程由钟某中标实施,钟某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周某均未签字拨付,经协商,胡某先向钟某支付35000元工程款,后按实际施工进度由第三方鉴定后再向钟某支付工程款。汤某、李某所在项目均通过其挂靠公司中标继续施工。2018 年5月份,周某等人因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马上进行会见。在会见过程中了解到事情的原委。

周某作为党委书记,仅仅是将上级的指示及情况转达给村组,由各村组决定委托谁开展施工。而公安机关认定的“强迫”行为是胡某等人实施的前期工程项目,而这些项目均是应乡书记要求实施的。

从客观上分析,强迫交易罪表现应当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胡某等人实施工程均是与村民小组协商一致,受组理事成员委托才施工的,其三人是通过合法、正规的方式获得工程的,不存在以暴力、胁迫手段取得工程。在中标单位接手施工后,胡某也未阻拦钟某施工。

另外,在招投标时,前期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周某已向投标单位说明前期工程的工程款,以及下拨的工程款需要减除前期工程费用,各投标单位也未有任何异议,不存在强迫中标单位接受交易。

最后,周某等人并未非法获利,周某的行为只是违纪行为,并非犯罪行为。周某从始至终未指派或者胁迫他人必须由胡某等人开展工程。其主观上没有强迫他人接受或者提供服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求他人交易。辩护人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最终使周某得以取保候审。

【法律法规】:

《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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