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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纠纷

解决刑事纠纷方法:

1、刑事案件处理的方式只有一种,即通过法院判决。

2、如果犯罪罪行轻微,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但这种比例很小。

3、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化解矛盾的,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纠纷,刑事不叫纠纷,叫犯罪,就是要判刑的那种行为。刑事犯罪不仅要赔钱,还要判刑。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需要进行刑事诉讼程序。那么刑事纠纷主体有哪些呢?

刑事纠纷主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实施目的的诉讼行为而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刑事诉讼主体一般分为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体通常不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但对其他主体范围存在分歧,狭义主体观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主体仅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第二种观点认为还包括其他所有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证人翻译等;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主体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


刑事审判程序:

  在我国刑事当中,如果要进行刑事审判的话,是需要进行相关程序,并且要进行一系列了解的才能够进行一些审判。那么对于我国刑事来说,它的审判程序具体包括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包括什么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刑事审判程序包括什么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三、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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